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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锦论证券违法责任之中介机构系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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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责任之中介机构系列(1):会计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责任系列将对保荐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梳理的案例为近十年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不含证券监管措施)及可公开检索的司法裁判文书。如未注明“年《证券法》”,文中所引《证券法》条文均为现行年修改的《证券法》。

(感谢助理车好为案例收集、数据分析和图表制作提供的帮助)一、处罚基本情况(一)处罚数量

自年至年,共检索到39件会计所被处罚的案例。每年的案件数量均在个位数,但近五年总量有较为明显的增加。其中年5件,年4件,年5件,年7件,年5件,年1件,年4件,年6件,年1件,年1件。

图1:-年会计所受处罚数量

被处罚的会计所共计17家,均为国内会计所。其中被处罚次数最多的五家分别是利安达6次,立信5次,鹏城5次(其中2次因注销而不予处罚),瑞华4次(另有1次因承继鹏城而承担处罚结果),兴华3次,众华2次。处罚次数居前的6家占处罚案件总数的64.1%,呈现出违法主体集中化的特点。

图2:-年受处罚会计所数量

(二)处罚幅度

对会计所的处罚幅度大多为“没一罚一”,共16件,占总数的41%,“没一罚二”的有7件,占17.9%,“没一罚三”的有9件,占23%,没有“没一罚四”的案件。

“没一罚五”的案件仅有一件,是年“九好集团”案中的利安达所,该案也是处罚绝对金额最高的案件,没收加罚款总计万元。

还有一件只没收收入但未并处罚款,当事人也是利安达所,系年的华阳科技案,处罚决定未阐述不并处罚款的理由。

受处罚最重的是年的中磊所和深圳鹏城所,均被证监会及财*部处罚撤销了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分别涉及的是万福生科及绿大地欺诈发行案。

图3:-年会计所受处罚幅度

相比而言,会计师个人的处罚幅度则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特点:3~5万的低档处罚19件,占48.7%,而8~10万的高档处罚是19件,占48.7%,两头合计近95%,而中间档的案件数量相当少。

图4:-年会计师个人受处罚幅度(三)案件类型

从被处罚所涉及的业务类型来看,38件案件均是涉及审计业务,1件涉及其他鉴证业务。从涉及的虚假报告类型来看,10件涉及证券发行文件的虚假记载,28件涉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3件涉及专项核查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图5:-会计所虚假报告类型

从涉及的公司虚假陈述事项来看,涉及营业收入造假22件,往来款造假22件,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8件,银行存款造假8件,成本费用造假4件,其他造假事项还涉及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府补贴等。

图6:-涉及公司虚假陈述事项(四)违反准则事项

从被处罚涉及的责任事项来看,主要集中于审计准则中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函证、审计证据、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审计底稿、分析程序、关联方、期后事项等。

图7:-年违反审计准则事项

处罚决定认定违反审计准则最多的案件分别是年因博元投资案被处罚的中兴华所,其违反了8项审计准则;年因“粤传媒”案被处罚的中天运所,其违反了7项审计准则。这两个会计所也均被处以了相对较重的“没一罚三”的处罚。

在年、年涉及审计业务的四件案件中,处罚决定没有援引违反的审计准则,但在之后的案件中未再出现不援引审计准则的情形。(五)法律救济

绝大部分会计所在处罚程序中都会提出陈述申辩,仅有5个案件未提出陈述申辩,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占87.1%,大部分都主张应免于处罚,有10个案件中提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共有7个案件中会计所向证监会提出了行*复议申请,迄今为止仅有1个案件会计所向法院提起了行*诉讼,是年因“华泽钴镍”案被处罚的瑞华所。从复议和诉讼的结果来看,尚无撤销或变更处罚的案件。二、主要违法情形(一)审计证据

具体案件中违反《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合理信赖

——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比如在风华高科案中,立信所基于执行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并进行了相关函证,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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